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,规范转板上市行为,统筹协调不同上市路径的制度规则,做好监管衔接,证监会于6月3日发布《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
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,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,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,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,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。
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,证监会通过官网、微信、微博等渠道,就《指导意见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期间,收到来自企业、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、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计13份。总体看,各方对《指导意见》给予积极正面反馈,所提意见主要是进一步细化《指导意见》有关内容,明确有关工作安排。
《指导意见》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。
一是基本原则。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、统筹兼顾、试点先行、防控风险的原则。
二是主要制度安排。对转入板块的范围、转板上市条件、程序、保荐要求、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。
三是监管安排。明确证券交易所、全国股转公司、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。对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上交所、深交所、全国股转公司、中国结算等将依据《指导意见》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,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。
下一步,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、深交所、全国股转公司、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上市各项准备工作,并根据试点情况,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。